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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自律惩戒制度
会员
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种子同业商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种子同业商会会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从事种子研发、生产、包装、销售等活动)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商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深圳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制度由深圳种子同业商会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五条 会员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商会提出申诉。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返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商会进行举报。
第六条 深圳种子同业商会对公约的管理职责为: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仲裁和处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条 违反本自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深圳种子同业商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惩罚。严重者,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并且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三)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四)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五)其他违反《种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第八条 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内部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主动向商会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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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5-20 11: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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